女子陪伴醉酒老板入酒店顺走500万财物
2014年4月28日夜,吴先生和朋友在某歌厅喝酒唱歌,结果吴先生喝多了,一个名为“晴晴”的陌生女子陪着吴先生离开了歌厅。“晴晴”搀扶着吴某来到东城某酒店开了一间房。次日凌晨6时许,吴先生从睡梦中醒来,忽然发现昨夜结识的“晴晴”不见了,同时自己的两部苹果手机、一块瑞士名表以及手包里的2万元现金均不翼而飞。最值钱的瑞士名牌手表是吴某2014年4月1日刚刚在北京花430万元人民币购买的,还没戴一个月。
东城刑侦支队侦查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北京某大厦进行调查。通过查看酒店监控录像发现,“晴晴”是当天凌晨1点半离开酒店的。警方又调查了歌厅,管理人员反映,“晴晴”只是一名兼职的服务员,给歌厅只留了一个手机号,而且这部手机在事发后已经关机了。
经过大量调查,侦查员了解到“晴晴”的真名为贾某,系天津人,今年26岁,平时做销售业务。5月7日晚,贾某被侦查员抓获。
在民警对贾某做了大量工作后,贾某终于承认,她确实偷了吴先生的财物,然后把手机和手表藏在了天津家人的汽车驾驶座后背里。在审讯中,贾某一直痛哭不止,她说自己以前没干过类似的事情,是临时起意,偷完以后就害怕了,回到家就把手机和手表都藏了起来。她并不知道这些财物的实际价值。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贾某趁吴某在睡梦中,秘密窃取吴某财物。其盗窃数额已达到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涉嫌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