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
2012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到某村收废品,发现该村王某家无人,遂进入屋内将一台小水泵、一壶食用油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准备离开时,王某返家,刘某见有人回来忙将所盗物品放回屋内,走出屋外即被王某当场抓住。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刘某进入王某家实施盗窃行为,符合入户盗窃的犯罪特征,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取得财物,属于未遂状态。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