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诉京东侵犯其肖像权法律分析
称京东商城在“京东衬衫节”促销网页中未经授权擅用林志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近日,林志颖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5.5万元。
林志颖诉称,2014年3月其获知,京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京东商城的“京东衬衫节”商品宣传促销网页中,擅自使用了其本人的大幅照片,用于宣传介绍京东商城网站关于“为您千挑万选 京东衬衫节 全场免运费”男式衬衫的销售相关页面。该页面同时附有京东公司的企业字号、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涉嫌侵犯其肖像权。
林志颖称,自1992年出道后,其凭借先天的特质以及后天的努力在演绎领域迅速走红,尊享“亚洲小旋风”的美誉,后发表多张唱片并出演多部影视剧作品,亦是台湾第一位授薪职业赛车手和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活跃于各个领域。2013年林志颖携儿子Kimi在湖南卫视亲子节目《爸爸去哪儿》有出色表现,令其人气再度高涨。鉴于其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其应邀担任了“罗蒙西装”、“伊利牛奶”等诸多知名品牌的代言人。林志颖称其作为公众人物,一直将审慎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在代言合作方面保持极为审慎的态度。林志颖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京东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严重侵犯,应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东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公证、差旅费用等5000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的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主要内容有:①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本案中,京东商城以营利为目的,在“京东衬衫节”中未经授权擅用林志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