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拿日薪被中介扣税合法么
“纳税光荣,难道你们大学生不懂?如果不纳税对你们的个人信用有影响,以后想找工作就难了。”听到这样的话,魏佳(化名)心里百感交集,再想到兼职单位要把她“逃税”的事告知学校,她更是害怕。无奈之下,魏佳将自己兼职所得工资的一部分交给用人单位用于“上税”。魏佳没有想到,她正是中了不法分子的圈套。
魏佳是一名大学二年级的学生,通过某中介机构找到了一份兼职的工作,每周都到卖场做食品促销员。按照双方的协约,魏佳要坚持做3个月的兼职,每月工作八天,日薪100元。虽说兼职拿的是日薪,但是中介机构从未按天结算工资,而是按月结算,由于珍惜这个工作的机会,魏佳并没有计较。
前不久,魏佳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创业模拟大赛,为了准备比赛魏佳不得不抽出周末的时间与自己团队的同学一起学习研究,这样一来魏佳就只好中断兼职。魏佳找到中介机构并述说了自己的实际情况,而此时中介机构还欠发她6天的薪酬,她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并顺利拿到工钱。
中介机构的负责人李某看了看登记表,他说:“应该再给你600元,不过你有120元的税费,应发480元。”魏佳从不知道自己做兼职还要上税,便向李某询问此事,李某告诉她只要有收入就要上个人所得税。魏佳兼职工作得很辛苦,这下还要少拿些钱,心里难免失落,她又问李某这税费的计算方法。李某却没好气地说:“你也可以不上税,那样我们就会通知你们学校你逃税的事儿,你肯定挨处分。”李某还说如果魏佳不在中介上税就要告她,魏佳被李某的话吓住了,她只好拿着“扣税”后的480元回到学校。当魏佳把这件事诉说给朋友时,她的朋友告诉她这收入是不用上税的,而当魏佳再找到中介机构讨要说法时,对方却不再承认曾扣税的事,魏佳吃了哑巴亏。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整收入差距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法律对个人所得税计税也有明确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般采取代扣代缴制,一般不涉及大学生自行申报的问题。本案中,魏佳兼职收入每月不超过800元是不需要上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