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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倒卖女尸配阴婚发“阴”财法律分析

2014-05-15 14:28:34 作者:李华阳 53人浏览 0人评论

盗窃倒卖女尸配阴婚发“阴”财法律分析

  2014年3月2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尸体案,被告人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春节不久,河北“小刘”联系张某,说想找一个没结婚就死的女尸,介绍给外地的男的配阴亲。后张某打听到濮阳县五星乡某村有个女的20多岁得病死了,便同刘某找到女孩家人商量此事,女方家人当即表示不行。结果张某和刘某还是见财起意,让刘某假扮死者家人,让“小刘”过来拉尸体,两人获得6000元的赃款。

  2013年阴历二月份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河北省“小刘”等人(另案处理)将埋在濮阳县五星乡某村地里的女尸及棺材一同盗走。张某、刘某得赃款6000元后均分。案发后,二人分别将赃款退出,张某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本案中,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死者尸体转卖他人配阴婚。二人行为已涉嫌盗窃尸体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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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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