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强,1981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某村。李强在庭审中称,自己结婚生子后,和妻子感情不好。在昆山打工期间,他与刘红结识,两人互生好感,并成了男女朋友。后来,他尾随刘红一起来到芜湖。 两人交往期间,李强并不踏实,因为他们在见过刘红的家人后,对方反对他们俩继续交往,加上他对刘红撒了一个谎,即在认识刘红前,他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当刘红知道他结过婚的事情后,李强又谎称自己和老婆已经离婚了,试图维系他和刘红的关系。 但没有不透风的墙,李强与妻子并未离婚且有孩子一事最终东窗事发。发现自己被骗后,加上家人的反对及李强曾打过她等因素影响,刘红向李强提出分手。对此,李强做过努力,但最终并无多大成效。 2013年12月19日,李强告诉刘红,自己要离开芜湖了,临走前想与她见面做个告别并将欠其的1100元钱还了。知道李强要见刘红的消息后,刘红的姐姐刘艳心存顾虑,特意嘱托刘红在自家楼下与李强见面。 当日晚7时许,李强和刘红见面后言语不欢,他将随身携带的700元钱和一张交通银行卡给了刘红。刘红拿了钱和卡后便往她姐姐家走,后因李强在后面喊“等一下”,刘红就往她姐姐家跑并喊其姐姐的名字,后来不慎摔倒在地,李强追上前蹲在刘红身旁。 此时,刘艳在家中听到刘红的喊声后,跑到窗前见此情景便大喊李强,看见李强持携带的伞兵刀,向刘红的颈部切割了一刀,并逃离现场。倒在血泊中的刘红再也没了动静。后经法医鉴定:刘红系被他人持锐器切割颈部,致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李强明知自己切割刘红颈部将导致其死亡而故意为之,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