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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学生为创业写信威胁索要51万元

2014-05-15 18:36:07 作者:李华阳 51人浏览 0人评论

大三学生为创业写信威胁索要51万元

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想摆烧烤摊自主创业,想法很不错,可缺少本钱的他却打起歪主意,给一老板邮寄一封夹着子弹的信件,威胁索要51万元。结果钱没捞到,人却栽了。

   “我收到了一封信,里面夹了一颗子弹,对方称如果不尽快汇钱,性命难保。”5月12日下午5点18分,安阳市民李先生向警方求助时,神情显得非常焦急。

当日下午,李先生收到一个包裹,打开一看,他惊呆了,包裹里装着一封恐吓信,要他将51万元现金汇入指定账号,越快越好,如不及时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

其间,李先生还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恐吓短信。由于事发突然,案情重大,出现场的民警按程序将案件移交给了安阳市公安局文良派出所刑侦部门。

下午6点,警方正式立案侦查,安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围绕线索展开了一系列的侦查工作。

经过参战民警不辞辛苦、顽强拼搏、通宵奋战,终于在13日凌晨6点半,在一栋居民楼里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成功抓获。随后,又从嫌疑人住处搜出36发子弹,据了解,这些子弹是嫌疑人的爷爷留下的,嫌疑人爷爷现已去世。

至此警方仅用了10多个小时,就将发生在安阳市文峰区的一起寄递子弹敲诈巨款案顺利告破。然而,经过深入了解,该案嫌疑人却令人不解和震惊。

民警介绍,嫌疑人田某某年仅21岁,安阳本地人,目前是安阳一所高校的大三学生,面临毕业。

经初步调查,田某某的作案动机是想毕业后自主创业,摆个烧烤摊,可手头缺本钱。

“而收到敲诈信的李某在安阳开幼儿园,和田某某父母是朋友。”民警介绍,两家出去玩时,田某某发现李某开的车很上档次,认为他有钱,就决定对其下手。

事后,田某某从爸爸手机电话簿上得到李某的手机号,然后自己又办了一张手机卡,开始给李某发短信索要现金。

自始至终,田某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不过,他没有等来“本钱”,却等来了办案警察。

   “男孩看起来很文静,很难将他与犯罪嫌疑人联系起来。”这名民警介绍,审讯过程中能明显感觉田某某受了影视剧启发,“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但也给其他创业者提了醒,要靠自己努力,不能贪图捷径害了自己”。

    目前,田某某已经被安阳警方刑拘,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节选自郑州晚报)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先生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51万元,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田某某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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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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