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起饮酒七瓶疯狂逃逸连撞八车法律后果
清晨六点多吃早餐时就同朋友一起豪饮,共喝下白酒一瓶、啤酒六瓶。醉酒驾车回家途中撞上路边车辆,在酒精刺激下他疯狂驾车逃逸,结果又连续撞到六辆机动车和一辆自行车。近日,司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方批准逮捕。 2014年4月某天清晨六点多,刚拉完活儿的刘某与朋友二人来到暂住地附近的摊点吃早餐。一时兴起,点了一瓶白酒,谁知二人越喝越高兴,喝完白酒后又喝掉六七瓶啤酒。七点左右,酒足饭饱的刘某开车上路,刚行至南小街二队西三路交叉路口时,便与路旁停放的一辆QQ轿车发生碰撞。此时,本该停车报警等待事故处理的他,在酒精的作用下头脑发热,驾车一路向东行驶,先后撞击了六辆机动车,其中包括一辆公交车,并且撞伤一位刚骑自行车出小区的六旬老人。直到撞到路边隔离桩无法行驶后才停车。后经酒精检验测试,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17.1mg/100ml。 最终,因为这种在车辆行人密集街道疯狂驾驶的行为,刘某被检方批准逮捕。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驾驶行为,它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是一种非正常的危险的行为,其目的和动机也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醉酒驾车,在车辆行人密集的街道上疯狂行驶,连撞多辆机动车,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法律规定,当有醉酒驾驶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处罚较重的罪论处。故刘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