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危急情况口头遗嘱有效吗
塘沽张女士膝下有四个子女,除长子与她共同生活以外,其他子女都独立生活。2012年10月,张女士不幸离世,留下的遗产只有一套住房。正当张女士的老三和最小的妹妹正准备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母亲房产时,大哥却声称母亲在临终前立过“口头遗嘱”,明确表示上述房产由老大继承,同时他还拿出了几张证明,有张女士的前夫和一位侄女,他们均能证明张女士立过此口头遗嘱。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条款中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本案中,老大并没法证明张女士是否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其次他所提出的见证人都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该口头遗嘱应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