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能作为保证人吗
问:2012年某塑胶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我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万元,由某私立医院对此提供担保。现在贷款到期,塑胶企业一直没有归还贷款。因为这家私立医院是营利性股份制企业,我们认为它符合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应当能够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我们信用社就想把企业和医院一并起诉到法院,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可以?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这家私立医院虽然在为塑胶企业提供担保时为股份制企业,带有营利性,但是其客观上起的是救死扶伤作用,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得为担保人时,并不区分公立或是私立,因此你们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你们信用社与该私立医院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