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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借”名售宝的后果

2014-05-16 18:36:35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淘宝店主“借”名售宝的后果

  利用著名商标“以纯”的相似字眼,作为淘宝网店“宝贝”的关键搜索词进行宣传销售,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购买其商品。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判决淘宝店主周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商标所有权人郭某的损失。

  被告周某于201110月份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在网上销售服装产品。为提高销量,周某遂将主意打到了知名品牌“以纯”身上。便自作聪明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为“以纯版型”,以达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后其行为被原告“以纯”商标所有人郭某所知,故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虽然将其商品标注为“以纯版型”,但在关键搜索词上还是利用了“以纯”二字,属于将“以纯”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对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并未明确相应的计算依据,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权受益或者原告因被告侵权受损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的性质、期间及后果,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种类、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并对原告提出的公证费1003元及律师费用20000元予以支持。

  

  

  

  李华阳律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周某虽然将其商品标注为“以纯版型”,但在关键搜索词上还是利用了“以纯”二字,属于将“以纯”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搭便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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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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