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医生治死病人后抛尸荒郊野外的法律后果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土医生给病人输液后致病人死亡,为了掩盖罪行竟将病人尸体抛到荒郊野外的乱石丛中。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治死病人的土医生王官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王官焱系重庆綦江区东溪镇龙井村人,男,1971年7月出生。从2008年起,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王官焱擅自在东溪镇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
2013年5月30日下午14时许,张某在他人的陪同下到王官焱诊所看病。在就诊过程中,陪同人员因事离去。王官焱见张某有浮肿现象,根据自己的行医经验,诊断张某患有类风湿病。王官焱随即给张某扎银针,在张某的手肘处贴膏药,又给张某输了一组甘露醇和醋酸地米松钠液体。
随即,王官焱违反医药规定,在没有做皮试的情况下,直接给张某输了一组头孢曲松钠和葡萄糖液体。几分钟后,王官焱发现张某有过敏反应,于是将输液的针头拔掉,接着给张某打了一针肾上腺,张某仍然处于昏迷状态。王官焱见状,又给张某输了葡萄糖液体,并给张某掐虎口、按胸口进行抢救,但张某还是没有清醒。王官焱用听诊仪测张某的脉搏,发现张某收缩压为40、舒张压为10,判断张某已经死亡,便趁诊所无人之机将其抱到楼梯间藏匿。
次日凌晨2时许,王官焱用摩托车搭载张某尸体,将其藏匿于20多公里外的綦江区打通镇马颈村一乱石丛中。王官焱在张某亲属的要求下,于2013年6月20日带领张某亲属到藏匿尸体的现场,找回张某的尸体。
此后,王官焱赔偿张某家属的经济损失3万元。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王官焱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导致张某输水过敏死亡。王官焱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