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丈夫与情人是否侵犯隐私权
张女士咨询: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便雇人跟踪并偷拍到丈夫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亲密接触”的照片。我准备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称我这样做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可以追究我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我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吗?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张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张女士雇人跟踪其丈夫及其情妇,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张女士没有到处宣扬,并没有污辱、诽谤、丑化其丈夫,并没有对其丈夫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老公隐私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