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硕士生报复导师刺伤其儿子评析
宋某今年31岁,湖南省衡东县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修读药理学。因硕士研究生毕业问题,宋某对导师严某产生怨恨,为了报复导师,宋某准备趁其儿子小严高考时伤害小严。去年6月8日11时52分,宋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预先守候在小严的中学校门附近,趁被害人到学校对面购物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向小严的腰部,至其右肾破裂。经鉴定,小严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去年6月11日,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本案中,宋某明知自己持刀伤害他人的可能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而为之,其刺伤小严致其重伤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