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擅自使用公章借钱谁来还
因村民委员会对公章管理不规范,村长擅自使用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对外举债。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8年12月,胡某在担任某村村长期间以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搞劳动服务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16.8万元。因当时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胡某均可以自由使用,故胡某在借条上加盖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张某将借款直接打至胡某的账户,而未打入村民委员会的账户。此后,胡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下落不明,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村长胡某及村民委员会共同归还借款。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胡某借钱不归还,是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由于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均加盖在借条上已经足以使他人产生胡某的借钱行为是为了村民委员会的利益,是村民委员授权胡某来借款的错误表象,该行为已经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村民委员会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