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随意公开患者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塘沽市民陈女士之前患有不孕不育症,后来经过治疗,陈女士的病状完全消失,并成功怀孕。半个月前,该医院邀请陈女士参加医院组织的与治疗不孕不育有关的专题活动。活动接近尾声的时候,医院安排陈女士与两名主治医生合影,陈女士为了表示感激,也想有张照片做个纪念,就同意了医院的要求。可是让陈女士无法相信的是,她的照片却被医院悬挂在了医院大门口、走廊和大厅内,同时还出现在了医院拍摄的电视广告宣传片上。突然的发现让陈女士非常不满,在陈女士看来,不孕不育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她并没有做好让更多的人知道的准备,但是医院这样一宣传,导致认识她的人都知道了这一信息。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陈女士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陈女士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同时,医院以陈女士的照片作为招徕患者的工具,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营利。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的肖像权。另一方面,医院也侵犯了陈女士的隐私权。公民的个人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公民允许,任何非法收集、公开、公布、传播行为,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