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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应该归谁

2014-05-19 15:46:39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冷冻胚胎应该归谁

    20145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原告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沈杰和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

   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失独老人之痛以及冷冻胚胎管理法律上的空白,均可在这起诉讼中一窥端倪。

    一审判决宣布,52岁的原告沈新南掩饰不住脸上的震惊,他转头看了看被告席上53岁的亲家刘金法,两人苦笑着对视片刻后,各自带着自己的妻子一同缓缓地走出法院。

   “把咱们之间的争执先放放,现在先要把胚胎拿出来。”沈新南说。

  去年320日深夜,沈新南的儿子沈杰、儿媳刘曦在返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当天,夫妻俩刚获知一个喜讯,5天后刘曦将可以进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为了这一天,他们等待了整整一年。

  这对小夫妻婚后一直未孕,在朋友推荐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人工受精。

   沈杰、刘曦均为各自家中独子、独女,意外发生后,留下了4位失独老人。

   2014年春节前,沈新南在江苏宜兴法院将亲家刘金法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儿子、儿媳存放于鼓楼医院的受精胚胎的继承权。“我希望由我来监管胚胎的储存。”沈新南说。

   出乎双方意料的是,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沈新南认为,从鼓楼医院方面出现在法庭上开始,这场诉讼便成为四位失独老人与医院之争了。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医院方面给予明确拒绝。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表示,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而且我国对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因此不能将冷冻胚胎交予任何一方。

    法院的判决,令双方父母“心急如焚”。根据沈杰、刘曦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如今保存期已过,让老人们最担心的是医院根据协议可能会抛弃胚胎。

  “我们还会上诉,这是我们4个失独老人最后的希望。”沈新南说。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作为生育权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由本人行使。

  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这也意味着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那么理论上,任何人包括其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况且《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因此冷冻胚胎不能作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不能予以继承。

  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必须有相应的医疗资质以及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如零下196 的液氮条件下保存,很显然,原告方不具备处置和监管的条件。另外,不同医院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中心之间精子、卵子、胚胎的流转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所以本案中的冷冻胚胎仍然需要由鼓楼医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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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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