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虎纹蛙犯多大法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运输虎纹蛙犯多大法

2014-05-20 17:12:38 作者:李华阳 59人浏览 0人评论

运输虎纹蛙犯多大法

    初夏时节,田间地头的野生动物开始多起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其中的珍稀物种。近日湖北潜江一男子就因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而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介绍,5月16日,47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贩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时被潜江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介绍,5月13日至16日,王某先后在潜江市老新镇、西大垸农场等地的农户家中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收购虎纹蛙24.5公斤共计509只,于案发当晚7时许在潜江市潜监公路总口二分场段,正准备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出售时被查获。

  虎纹蛙又叫水鸡,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个头长得魁梧壮实,有“亚洲之蛙”之称,是分布在巴基斯坦及印度的一种大型蛙,因不能冬眠,在我国只有南方少数地区生长,在江汉平原也非常少见。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虎纹蛙100只为“情节严重”,20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买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509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