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持刀砍伤情人法律分析
71岁的孙某入住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养老院。他与48岁的赵女士结识,并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赵女士是该养老院的一名服务员,一直负责孙某所在的楼层。
之后,孙某因为怀疑赵女士欺骗其感情和金钱,便产生了报复心理。
2013年12月12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老人孙某因为气愤,便趁赵女士熟睡的时候,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击打赵女士的头部,之后又用菜刀砍伤了赵女士身体多处。当孙某用匕首继续砍向赵女士时,由于赵女士向其求饶,孙某才转身离开了该房间。
2013年12月17日,老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因为怀疑赵女士欺骗自己的感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击打赵女士的头部,之后又用菜刀砍伤了赵女士身体多处。孙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对此持希望的态度,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由于被害人赵女士的求饶,孙某自动中止杀人行为,故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