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贩肾产业链法律评析
一个“草台班子”团伙,租用民间私房充当手术室,通过网络联系肾脏出卖和植入对象,召集陕西“团队”跨省开刀移植器官,近百万牟利由该团伙瓜分……备受社会关注的武汉“地下贩肾”案近日开庭审理,庭审披露的相关细节令人震惊。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这起“地下贩肾”案,系湖北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8月间,被告邓某、陈某等人合谋,通过给他人进行肾脏移植出卖人体器官,先后组织实施6次肾脏移植手术,其中两起未遂。
2012年底的首次作案中,邓某通过互联网中介与一男子商议协定好,便组织人员一边照看这名肾脏“供体”,同时上网搜寻“受体”。“受体”选定后,与“供体”一起经医院体检配对成功,邓某就召集手术“团队”从陕西西安赶来开刀移植。首次移植获利17万多元。
武汉“地下贩肾”案头目邓某,仅在已实施的4起肾脏移植中,就收入近40万元。主刀医生陈某“打黑工”一次贩肾开刀收入8万元,相当于一个主治医师大半年的工资。
案件审理中透露的不少细节令人惊讶。主刀医师陈某竟是陕西一家公立三甲医院的肾移植科医师;手术“团队”纯属草台搭班,主刀医生只是主治医师,唯一的麻醉师也仅是西安一家民营医院的麻醉医师助理,没有单独实施手术麻醉资质;每次移植收费在17万元至36万元,付给供体的仅3万多元;两男子出卖自己肾脏后,还“入伙”承担起术后看护工作,每台术后看护每人可获益2000元。
办案人员介绍,这一团伙出卖器官已形成相对固定分工: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邓某是团伙头目,负责租赁私房用作手术室,并购买手术器械、药品;陈某担任主刀医师,在麻醉师彭某、手术助手姚某和两名护士协助下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另有6人分别负责上网联络、租车接送、术后看护。
记者在网上搜索“卖肾”等关键词后,依旧能搜索到不少征集肾源的网页。拨打一个“有偿卖肾”电话后,一名男子告诉记者,“现在抓得紧,生意不好做,但如果真想卖,做成后收入10万没问题,具体价格可再商量”,“我们还会组织专业的体检和康复,保证卖掉一个肾,不会影响你今后生活。”
一位受害者告诉办案人员,他在网上看到卖肾信息,由于债务缠身,加上联系人一再保证卖肾没影响,便一时冲动卖肾换得3万多元,“但现在身体大不如前,根本干不了吃力活,赚快钱的冲动让我后悔。”
据办案人员介绍,我国自2011年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入刑,公安、卫生等部门加大联合打击后,有效震慑“地下贩卖器官”乱象,但仍难有效遏制。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本案中,邓某、陈某等人召集团队,通过给他人进行肾脏移植出卖人体器官,从中牟取巨额利益。其行为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