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买700公斤旧钱币在德国银行兑换法律分析
温岭一姓王的农民,在住处囤了9.76吨的外国钱币,经他手加工卖出的外国钱币价值600多万元人民币,被温岭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昨天,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透露,他们有一起类似的案子,获利金额高达1.3亿元,当时查获的外国钱币重达上百吨,其中一位涉案人员曾在2003年亲自前往德国成功兑换了一批废旧钱币,从而在这个行当里打响了名声。
据他们交代,废币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种为破损金属,如国外的汽车、洗衣机报废后经过压缩、切割、筛选,里面往往会遗留硬币;另一种俗称“火烧料”,即经过焚烧的废品中,硬币因不会熔化而被保留下来。这两种废金属进入国内的金属拆解厂后,工人经过挑选,从中拣出硬币。
经查,2004年至2011年12月间,他们三人将大部分外国硬币,通过虚报为五金零件等方式,用集装箱运往国外进行兑换,买卖外汇总额共计400多万美元、970多万欧元、180多万日元、1550多万瑞士法郎、人民币5250多万元。
6年间,他们非法获利1.3亿元人民币。
5月14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李、林、章三人,有期徒刑九年、八年九个月和七年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
他们所判的罪名,与温岭农民王某一样是非法经营罪。
检察院介绍,其实这批案子都是2011年的时候,全国集中整治“变废为宝”时查获的。
而之所以会有集中整治,是由于先后有一些空姐和留学生将加工后的废硬币带到德国的银行去兑换,引起了警方注意。
随后,一批在德国兑换废旧钱币的人被查获。
其实,早在2003年,有一个余姚人为了兑换废旧的德国马克,就惊动过德国的银行。
他姓章,原本在慈溪办厂,厂附近有个垃圾回收场,经常有人从垃圾里捡到日币。
1994年,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带了些从垃圾场捡来的废旧日币到日本使用,谁知这些日币居然可以按一比一的比例进行兑换。
他顿觉一条“发财路”豁然向他敞开。
2003年,他拿出所有积蓄,从另一位做废旧钱币回收的人手中买下了700公斤的德国马克。
由于中国的公司和个人不能在国外兑换大额硬币,他通过一名德国人,将这批马克发到了德国,然而,银行却以硬币破损严重为由,拒绝兑换。
消息传回国内,心急如焚的他,亲自跑到德国。
“我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是中国一个普通的个体户,我把我全部的钱都换了马克,我不能因为你们国家的钱使我破产。”虽然这么多年过去了,他还是很清晰地供述了自己当时兑换马克的过程。
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部分品相好点的硬币可以兑换后,他就在银行的办公室里用肥皂水拼命把硬币洗了一遍,成功将50%的废旧硬币兑换成了新欧元。
之后,仍心有不甘的他又买了一副五金工具,把剩下的硬币不平整的敲成平整,不干净的洗干净,再次拿到银行进行兑换。
最终,他那批破损率高达95%的废币居然成功兑换了95%。2004年底,台州路桥人李某和林某邀请他合作做废硬币换新币的生意。都市快报 通讯员 谢一岚 郭媛媛 记者 郭婧 陈超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个体户买700公斤旧钱币 在德国银行兑换获利1.3亿 ”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人员收购从进口的废旧金属堆里挑选出来的废旧外国硬币,再“变废为宝”加工成可兑换的“新币”,然后出口或变卖,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兑换或买卖外汇,从而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