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贷款不还咋处理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针对媒体有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晔拖欠贷款的报道,河南省高院今日表示,调查查明其拖欠贷款属实,决定给予王晔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建议漯河市委、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王晔漯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职务。
近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晔拖欠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65万元十年未还。此外报道还称,在当地欠账的不仅这一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统计,仅仅在临颍县就有13000多人拖欠信用社贷款逾期不还,由此形成的不良贷款超12亿元。
河南高院表示,媒体报道王晔拖欠贷款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局、漯河市纪委、漯河中院纪检组对此事进行了认真调查。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王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借取农信社贷款后不仅拒不偿还,还发表失信言论,严重违反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官职业操守,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