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因抄作业被生父吊起打死法律评论
昨天下午,记者从浙江省儿童医院证实了这个令人痛心的消息,前一天被父亲殴打的小女孩走了,她的生命被永远定格在昨天下午的2点30分。记者从医生处了解到,是因为窒息对小女孩的心肺功能造成严重损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女孩今年11岁,还在读小学,记者通过多方了解,大致理清了事情的过程:5月19日晚上,她因为抄作业的事情被父亲知道后,遭到了殴打。不过,这位父亲下手有点狠,他先将孩子拖到车棚里,然后将其双手反绑跪地进行体罚,随后,父亲管自己离开了,过了半小时回来后,发现女儿快不行了。随后,父亲急忙把孩子送往浙医一院。
昨天下午,杭州警方正式通报了该起事件。通报称:5月19日21时31分,杭州长庆派出所接110指令,报称市区某医院抢救室内刚收治一名被家长殴打致伤的小女孩。民警迅速出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受伤女孩(11岁)系附近某小学在校学生,因伤势较重,正在该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救治,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当晚,警方遂对其父张某某进行控制。
据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在杭外来务工人员。19日晚8时30分左右,其因对女儿多次抄袭同学作业而生气。张某某于是殴打女儿,并将其双手反绑跪地进行体罚,后发现女儿满脸发紫,停止呼吸,即送浙医一院抢救,后转至省儿保救治。20日下午2点30分,受伤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某某在得知女儿抄作业后对其进行殴打、体罚,导致女儿因窒息,心肺功能严重受损,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行为。张某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女儿死亡结果的发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