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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警入室抢劫杀人后照常回法院上班分析

2014-05-21 15:31:45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湖南法警入室抢劫杀人后照常回法院上班分析

    5月20日上午,天空放晴。戴着手铐,伍涛出现在公众眼中。三年来,作为一名法警,押送犯人曾是他的工作;如今,25岁的他因为涉嫌抢劫杀人,身份发生戏剧性转变。

    39岁的冯晓莲是新化县梅苑卫生院的医生。5月12日下午3点多,她从县城上梅东路一家银行取钱后返回家中。

    在银行附近盯上冯晓莲后,一男子尾随了500米左右,来到梅苑卫生院家属楼一楼。在冯晓莲并未引起警惕的情况下,该男子得以敲门进入。随后,他从冯晓莲处抢得5万元现金,以及手机和镯子。

冯晓莲试图反抗,失去理智的男子用弹簧刀朝其捅了十几刀,随后逃离现场。

    下午4点左右,医院里的几名同事赶到现场,对冯晓莲实施急救,但为时已晚。“都是一些致命伤,”冯的一名同事介绍,“刀刺中了胸部,脖子上也刺了几刀。”

    “警讯”中透露,5月12日下午,梅苑卫生院家属楼冯某某在其家中被杀,被抢走现金五万元及手机、镯子。5月19日,犯罪嫌疑人伍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伍某对其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潇湘晨报记者多渠道核实后得知,犯罪嫌疑人伍某即为新化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伍涛。

    据知情人介绍,抢劫杀人后的一段时间里,伍涛的表现“很淡定”。

事发第二天,他照常到新化县法院上班。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中,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冯某某未警惕的情况下入室抢劫财物,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用弹簧刀将阻拦自己的冯某某刺死。伍某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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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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