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未及时迁走户口原房主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吴某购买了刘某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忽略了户口的迁出,最终造成了吴某的损失,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吴某诉称,2012年年底,刘某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应当在该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刘某未如期迁出户口,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应支付违约金。因刘某未履行约定,未迁走户口,导致吴某无法及时将该房屋卖掉并购买新房,使得吴某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吴某诉于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38 725元。
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在签订的合同中,对户口迁出条款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特殊说明,不知道未迁出户口需要支付巨大违约金,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吴某亦未履行催告义务。刘某认为,户口未迁出没有给吴某造成任何损失,并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在户口已迁出,因此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后续,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逾期超过三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2012年12月10日,该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使用,2013年12月,被告刘某将户口迁出。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吴某与刘某所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逾期超过三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刘某在此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