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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施家暴 妻子能否离婚

2014-05-25 13:51:16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重男轻女施家暴    妻子能否离婚

  从小一起长大的李女士与李某辉因为爱情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当李女士生育第三个女儿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李某辉开始对妻子变得冷漠,并多次对李女士施暴。李女士无法忍受丈夫的冷漠和暴力,抱着不满周岁的女儿来到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墟法庭开庭审理了该离婚案件并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李某辉离婚。

  李女士与李某辉是同村人,二人从小青梅竹马。2005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在结婚的当年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20137月,当李女士再次生育一女后,李某辉的性情大变,对妻子开始变得漠不关心,并常常为琐事与仍在哺乳期的李女士吵架,原来李某辉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2014115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李某辉竟变本加厉将李女士暴打了一顿。李女士忍无可忍抱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回到娘家居住,而李某辉对此不闻不问。李女士终于无法忍受,走进法庭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李某辉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羞于见到妻子,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并生育三个小孩,但婚后双方不注意感情培养,互不信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女士与李某辉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李某辉开始对妻子变得冷漠,并多次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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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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