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人周禄宝发负面帖索取财物分析
周禄宝,1985年生,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在网上实名举报“表哥”、“洋酒哥”等舆论热点事件而火速走红,是名噪一时的网络“大V”。
2013年7月31日,周禄宝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批准逮捕。今年4月7日,昆山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今日,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周禄宝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周禄宝以网上“曝光”负面消息为要挟,先后向广西鉴山寺索得4万元,向浙江乌镇修真观索得6.8万元,向江苏昆山全福寺索要8万元,后因该单位负责人报案而未得逞;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周禄宝以为河北唐山一小区216户业主维权为由,在网上发布大量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面帖文,并假借为战友维权之名,通过中间人成功索要8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禄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上发布负面信息,要挟他人索取财物,获款9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周禄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