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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为修路倒卖千年古树啥性质

2014-05-26 16:00:55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村干部为修路倒卖千年古树啥性质

为给村组筹钱修路,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两名村干部不惜卖掉村里的一棵千年古槐树。

蓝田县金山镇北苍湾村四组生长着一棵树龄达千年的国槐,属于西安市政府公布的一级保护古树。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村小组四组组长)与被告人任某(村主任)明知古树不得买卖,却在商议后将该古树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

2月28日,当古树被刨根截枝即将挖走之际,被赶至的森林公安民警阻止。案发后,该国槐古树后经抢救、养护已成活。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任某明知古树不得买卖,却在商议后将市政府公布的一级保护古树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张某与任某售卖古树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孙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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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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