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丐帮帮主”组织聋哑人乞讨法律分析
昨日,两起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分别进行审理。上午开庭的是王志刚、于东东案,下午为张志国案,他们均被指控为以“爱心捐赠”的名义组织聋哑残疾人乞讨。
在昨日的庭审中,多位受害残疾人证言表示,聋哑人多在网络上建立联系,当初都是为找工作才被介绍进京,但误入乞讨之路,如果上交的钱不够,被打是家常便饭,而身份证被收走,令他们进退两难。
据案卷材料显示,于东东将冯某、邓某等聋哑人分成小组,要求大家不要“偷懒”,每天乞讨的钱收集后上交。残疾人每天晚上会上交钱和捐赠者签字的纸张,于东东则会核对纸张和钱对不对。如果上交的钱太少,会被体罚。
本次案发就源自于首都机场的一次争抢地盘斗殴事件。冯某的地盘在机场,女子杨某称曾是冯某手下,但经常遭冯某殴打,还曾被强迫和其发生性关系,因此独立和他人乞讨。2013年9月15日,她和古某准备从三号航站楼到二号航站楼乞讨,中途撞见冯,被冯某等4个男人夹击,一顿拳打脚踢,杨某报警。
截至案发,办案人员发现王志刚和张志国的卡上均定期有不明现金来源。其中无业的残疾人张志国银行卡里有127万元钱。知情人说,虽然乞讨的残疾人生活艰苦,但“帮主”则是飞机出行,坐头等舱。
(节选自人民网“揭秘‘丐帮’帮主:存款百万 飞机坐头等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本案中,王志刚等人以殴打、体罚、威胁等方式,组织多名聋哑人乞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