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被"姐夫"强奸喝农药自杀事件分析
5月18日下午,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一名13岁女孩在家睡觉时,疑遭姐姐的未婚夫强奸,喝农药自杀,幸被及时送医治疗。昨日,太平镇派出所接待民警称,案件已转麻章区刑警大队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目前在逃。
小女孩的姐姐肖红(化名)称,当日中午吃完饭后她到邻居家玩,家里只剩下她妹妹和未婚夫王某两人在家。肖红的父亲肖春林转述小女儿的话说,他小女儿午睡时迷迷糊糊中听到房门打开的声音,过了一会,她感觉到有人重重压在她身上,下身突然一阵剧痛,她睁眼一看,发现是“姐夫”压在自己身上。她拼命推开王某,看到自己的裤子被脱掉,下体还在流血,立即往洗手间跑,想冲洗下身,最后一个人在洗手间内吓哭了。
肖红说,她在邻居家玩时,隐约听到家里妹妹在哭,跑过来,看到王某站在她家屋外。她问对方,妹妹为什么哭。王某称,睡觉时不小心压痛了妹妹的手。肖红进屋看到妹妹蹲在洗手间内哭,下体一片殷红,问妹妹怎么回事。“妹妹哭着冲我说,‘问你的好老公去。’”肖红转身出屋,看到王某骑摩托车逃出村子。她打电话叫对方回来,对方说自己要去医院看病。肖红再回屋里找妹妹时,发现妹妹不见了。
肖红的嫂子洪峻秀说,大家找到女孩时,看到她握着一个农药瓶。大家连忙将她送往医院检查。据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报告,女孩肚子内发现了少量农药。经过治疗女孩无大碍。
在医院里,肖红报警。次日,警察安排她妹妹做鉴定。经检查,医生在病历报告中写道:“内见阴道处女膜九点处(有)一新鲜破损,见少量出血,红肿”。
肖春林称,19日晚10时,王某给他打电话认错。在医院照看妹妹期间,肖红做了次B超检查,结果发现自己怀孕一个月,肖红决定把肚子里的孩子打掉。
(节选自网易新闻)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本案中,王某明知肖红的妹妹未满14周岁,在其熟睡之时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检查,肖红的妹妹“内见阴道处女膜九点处(有)一新鲜破损,见少量出血,红肿”。王某的行为应视为强奸既遂,成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