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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女警以“出书”为名收钱法理分析

2014-05-28 9:43:07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汝州女警以“出书”为名收钱法理分析

崔某静20075月至20126月任汝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股长。

2011年,她认识了汝州市某医院院长宋某,之后,宋某委托她为张丽(化名)办理护照,给了她2万元现金和4瓶神功酒,宋某之子也给了她近万元。后来,崔某静帮助张丽办理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20124月,张丽持在汝州办理的港澳通行证赴港过关时,被深圳警方将证扣下,原因是张丽持有双重户口、双重护照、港澳通行证。张丽在深圳还有一个户口,名字是张某某。深圳警方要求,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将汝州户口、证件注销。

  “回来之后,张某某通过短信、电话与我多次联系沟通,请求我帮助她,不要让她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去说明情况,但是要把护照注销。我向她提出了让她帮我销售15万元的书的要求,她同意了。”崔某静说,她于是草拟了一份传真给张某某,让张某某签字后再传真给她,但张某某没有给她发传真,而是说要带钱到汝州和她见面,让她帮忙打点此事。“没过几天,张某某将之前我发给她的协议材料交给了汝州市公安局纪委投诉我”。

  此前的2007年,汝州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孙某到汝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办理护照时,要随母姓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丁某。改好后,崔某静给丁某办理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为感谢崔某静,丁某通过公司副总陈某给她20万元。被停职后,崔某静联系陈某,将20万元退还给他“暂时保管”。20127月,崔某静又将20万元拿回。

  “听说崔某静因给深圳一个女孩办护照索钱被公安局纪委查处了,她为避风头,把20万元先放回陈某那儿。后来,她感觉没啥事儿了,就又把那20万元要走了。到目前为止,崔某静没有把那20万元退还给我。”丁某称,当初安排陈某找崔某静帮他办理护照时,陈某曾告诉他说,崔某静想以出书的名义让他出20万元,他于是让陈某拿了20万元给崔某静。

  (来自中国新闻网 “河南汝州女警以“出书”为名受贿 一审获刑10年”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崔某静以“出书”为名索取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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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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