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浴室洗澡摔伤谁担责
乔女士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2013年3月3日下午,乔女士自行前往本村村委会开办的村内浴室洗澡,洗完澡后乔女士在前往更衣室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乔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正中神经损伤。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9日,原告乔女士在潞河医院住院6天。2014年1月24日,乔女士作为原告将该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村委会开办的浴室系免费向本村村民开放,该浴室也不向洗浴者提供拖鞋等洗浴用品,原告乔女士举证的浴室内部照片显示,浴室内部的墙壁上张贴有“小心滑倒 节约用水”的提示,但是,该浴室地面部分区域的确没有铺设防滑垫。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村委会作为村内浴室的管理人,虽然在浴室墙壁上设置了小心防滑等提示标识,但在浴室内部分区域并未铺设防滑垫,故被告村委会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乔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理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但乔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而且该浴室为免费浴室,原告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