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针孔摄像头偷拍她人裙底违多大法
前日下午3时许,阿成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前往杨箕,上车没多久,旁边一名黑衬衫男子引起了他的注意。“当时是在农讲所站,那个男的低头看手机,手机很原始,里面有脚一样的东西在动,我多看了几眼那个人就赶紧关掉了。”好奇的阿成站在男子旁边观察,“一开始我猜测可能是在看不雅视频,后来看到他手里的环保袋我才明白。”
阿成告诉记者,为防止变态佬诡辩,他用手机保留了证据,而就在这时黑衬衫男子收机器准备逃跑。“我当时就觉得这个时候要出声,女事主和她男朋友抓住他时他还抵赖。”在阿成的确凿证据下,变态男子终于承认了他偷拍裙底的事实,随后几名乘客一起将其转送给地铁公安。
(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该男利用特殊设备偷拍女乘客的裙底,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男子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