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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子女有无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2014-05-30 10:21:54 作者:李华阳 60人浏览 0人评论

送养子女有无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郑州的张女士却为这事跟自己的亲生父亲打起了官司,原来,这里面另有故事。“30多年过去了,他对我不闻不问,当他需要人照看时才想起来找我……”说到这,张女士泣不成声。张女士说,自己并不是不想赡养老人,只是对父母狠心抛弃自己不能释怀。小时候也因为渴望得到亲生父母的疼爱而跑回了家,但是又因不忍心辜负养父母对自己的恩情而回去。

    原来新闻当中的张女士在襁褓之中就被父亲送给了别人,30年来,张女士没有得到生父母一天的疼爱,然而30年后的今天,自己的亲生父亲以自己常年生病、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400元。像张女士这样,未受到父母抚养,能否不尽赡养义务呢?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因收养而结束,所以张女士不必对自己的生父母尽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张女士与其生父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张女士可以不必对自己的生父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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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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