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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只破碗引发的“离婚”彩礼能否返还

2014-06-03 17:24:04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因一只破碗引发的"离婚"彩礼能否返还

    26岁的刘明与18岁的赵晓丽相识于2013年过年走亲戚时,两人初次见面就彼此一见钟情,之后两人感情发展迅速,在当年正月二十六就按照农村习俗定亲,男方父亲刘义德在定亲当天便给了女方父亲赵刚58860元彩礼。两个月后,刘明与赵晓丽举行婚礼,并在双方家中均置办了婚宴,因赵晓丽未达法定婚龄,故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结束后,赵晓丽便来到婆家生活。在某日吃早饭时,赵晓丽因失手不小心将吃饭的碗摔破了,婆婆认为大早上将碗摔破是“大凶之兆”,便埋怨媳妇笨手笨脚,让整个家庭运气都不好。年龄尚小、娇生惯养的赵晓丽也不懂得处理婆媳关系之道,联想起婆婆平时也总是批评自己不会干活,便与婆婆大声争执起来。闻声赶来的“丈夫”刘明,不但未居中调和,反而偏向母亲,大声责怪赵晓丽不应当与母亲争吵。此次争执最终导致“婆媳”关系完全崩裂,“夫妻”关系日渐疏远。赵晓丽想到自己毕竟对刘明了解不深,彼此之间性格也有许多不和之处,认为当初的“结婚”实在太草率了,即在当年端午节那天借故离开刘明返回娘家,此后再也没有与刘明共同生活,这场不足半年的“婚姻”就此结束。“人去财空”的刘家父子遂将赵氏父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万元彩礼。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赵晓丽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刘明虽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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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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