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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法律分析

2014-06-03 18:19:02 作者:李华阳 44人浏览 0人评论

 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法律分析

    记者2日下午从山东省招远市获悉,招远“5·28”故意杀人案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

  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帆(女,1984年10月24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立冬(男,1959年10月8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吕迎春(女,1975年3月8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张航(女,1996年3月1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巧联(女,1990年8月23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等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21时许,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某(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拒绝后,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在索要电话号码遭拒后,将被害人殴打致死,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如果本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那么该5名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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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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