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淹溺亲子负刑事责任么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精神病人淹溺亲子负刑事责任么

2014-06-04 19:19:59 作者:李华阳 24人浏览 0人评论

精神病人淹溺亲子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与丈夫的婚姻生活,一女子将自己5岁的儿子两次扔进湘江试图淹死儿子。3日,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涉案精神病人彭某被当地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今年40岁的彭某系株洲攸县人,20143101720分许,因对自己的婚姻不满,彭某将其5岁的儿子黄某带到芦淞区满江红菜市场附近的湘江河边上,想把黄某扔进河里面淹死,把事情闹大,以此报复老公。到河边后,彭某趁儿子在河边捡石子玩,一把抱起儿子往河里一扔,但因落水的地方水浅,黄某呛了几口水后自己又爬上岸来,彭某下狠心又将儿子用力往河中间一扔,黄某挣扎了几下就没有动了,顺水往下漂去。彭某见状突然心生悔恨开始呼救,后黄某被群众救上岸,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

  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彭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彭某为报复丈夫蓄谋将孩子淹死,其两次将孩子丢进湘江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彭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