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淹溺亲子负刑事责任么
因不满与丈夫的婚姻生活,一女子将自己5岁的儿子两次扔进湘江试图淹死儿子。3日,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涉案精神病人彭某被当地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今年40岁的彭某系株洲攸县人,2014年3月10日17时20分许,因对自己的婚姻不满,彭某将其5岁的儿子黄某带到芦淞区满江红菜市场附近的湘江河边上,想把黄某扔进河里面淹死,把事情闹大,以此报复老公。到河边后,彭某趁儿子在河边捡石子玩,一把抱起儿子往河里一扔,但因落水的地方水浅,黄某呛了几口水后自己又爬上岸来,彭某下狠心又将儿子用力往河中间一扔,黄某挣扎了几下就没有动了,顺水往下漂去。彭某见状突然心生悔恨开始呼救,后黄某被群众救上岸,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
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彭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彭某为报复丈夫蓄谋将孩子淹死,其两次将孩子丢进湘江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彭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