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贼盗窃成功看上女失主法律分析
2月28日晚8点半,在郑州当厨师的李想,在租住的马寨胡同里转悠,看到一栋楼的3层处,外有平台且一屋内还亮着灯。
李想爬上平台,从未拉严的窗帘缝隙处,偷窥到两名女孩儿在房间聊天,他就一直蹲在窗户下面等候,直至晚上9点半两名女孩离开。
随后,李想顺着窗户爬进屋内,四处翻动后,偷到一个白色充电宝、一个黑色学习机、一个白色手机,外加114元现金、一张农业银行卡和身份证。
3月1日凌晨,失主媛媛给被偷的手机发来一条信息:“希望能把银行卡和身份证还给我,其他的都不要了。”李想看了女失主的身份证后,立即感到了空虚寂寞。
在这一天中,李想提出的要求一变再变,先是“要银行卡密码还身份证”,然后是“不要银行卡密码了,你陪我睡一次,全部物品归还”,最后是“要么拿500块钱,要么陪我睡觉”。
媛媛和男友经过商议后,决定先把小偷给引出来,于是假装同意,并在马寨街的一家小旅馆内开了房间,男友则在楼下守候。
3月1日晚11点,一名男子进入房间,刚进来就要求媛媛脱衣服,没想到旅店老板跟随在后,众人共同将李想制服,出警民警在李想身上找到了所有失物,还有一把水果刀。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卧室盗窃财物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