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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16份意外险欲杀妻骗保法律分析

2014-06-05 8:38:47 作者:李华阳 59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受不了妻管严买16份意外险欲杀妻骗保

    日前,江苏省昆山市的一名丈夫,因不堪忍受妻子的严厉管教,陆续在16家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试图制造老婆“意外”死亡的假象借机骗保,但终因多年夫妻感情未忍下手。

  张某和杜某结婚3年,生了一个女儿,平时妻子杜某对张某管束颇严,再加上张某父母有时也会骂他,让张某心里很窝火,感觉特窝囊,看到电视剧中有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若被保人死了,受益人就会获得保险理赔金,张某心里渐渐产生制造杜某意外身亡获取理赔金的想法。

  2013年9月,张某开始频繁给妻子杜某买人身意外保险,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他先后选择了16家保险公司的短期高额人身意外险,累计的保额达到了200余万元。

  转眼到了10月,随着数份保险即将到期,他制造老婆意外身亡的念头也越来越强烈。10月14日晚上,张某陪杜某在河边洗菜,张某深知杜某不会游泳,而且周围又没有路灯,人烟稀少,准备将她推入河,可是想到杜某曾两天两夜不眠不休照顾高烧的自己,又于心不忍,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张某收回了手,至此也打消了制造老婆意外死亡的念头。

  打消杀死老婆的念头后,张某咨询保险客服并了解到保险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事故,如果在公司报过案,在两年内都有效,灵机一动,张某直接打电话给客服告知妻子落水身亡,希望能在公司先备个案。

  然而,让张某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各保险公司纷纷联系张某询问具体情况,并要求面谈及出具杜某的事故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来圆,自知无法再自圆其说的他只得乖乖道出了真相。保险客服随即向警方报案。

  2014年5月24日,昆山市公安局同心派出所在昆北路某电子有限公司将张某抓获归案。

   (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意欲采用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在16家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试图制造老婆“意外”死亡的假象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张某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金,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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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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