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盐腌制咸鸭蛋卖能够上判刑么
今年4月19日,连云港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咸鸭蛋作坊使用工业用盐腌制咸鸭蛋,现场查获大量工业印染助剂盐、工业亚硝酸钠盐。这些工业用盐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很大并具有致癌性。连云港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并在作坊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咸鸭蛋160箱,约4万只。
作坊主孙某从事腌制、销售咸鸭蛋已有六七年时间。在这个家庭作坊中,孙某负责腌制,妻子协助,儿子负责对外销售。从2012年初开始,虽然明知工业用盐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贪图便宜、节省成本,孙某仍购买工业印染助剂盐用于咸鸭蛋的腌制。同时,为了让咸鸭蛋干净发亮,易于销售,他还使用工业亚硝酸钠清洗咸鸭蛋。两年来,这一作坊共腌制咸鸭蛋30余万只,主要销往农贸市场,并固定供应给一家医院食堂。
(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一家人明知工业用盐对人体有害,仍购买工业印染助剂盐用于咸鸭蛋的腌制,并使用工业亚硝酸钠清洗咸鸭蛋。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