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开绝育证明可否缔结婚姻
小超和小芳是一对表兄妹,二人从小一起长大,感情一直很好。三年前,二人一起来津打工,为了节省房租,二人便住在同一套房屋内。在此过程中,二人的感情逐渐发生了变化,虽然身为兄妹,但二人还是谈起了恋爱。
为了和心爱的人结婚,小超和小芳商议后决定,既然是为了后代的健康,那不要后代便是了。为此,二人均到医院接受了节育手术,并要求医院开具了绝育证明。但是,当二人持证明来到民政局的时候,得到的结果仍然是不准结婚,这令二人十分不理解。
(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是不允许随意变通的。本案中,小超和小芳二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肯定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虽然二人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但是二人的关系却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所以,无论小超与小芳做过何努力,他们是肯定被禁止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