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公司起诉窝窝团商标侵权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将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原告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通过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2009年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止。
在原告公司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第1332692号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生产的标有该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多项殊荣。
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人民币8.8元/支或8.9元/支等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为查证事实,原告通过窝窝团网站购买了上述商品。经鉴别,上述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被告经营的网站存在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所以这一利用该网站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