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是否该被收容教育
5月15日,正在北工大建国饭店嫖娼的著名演员黄海波被警方当场抓获,并被判处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5月31日上午,北京警方证实将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同案女主角刘馨予的代理人杨明利律师透露,因此事中一些个人资料被公开,刘馨予和黄海波此后可能会进行一系列的维权活动。
据北京记者了解,劳教制度虽然废止,但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未废止,2011年部分条款修正后,依然继续使用。根据《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卖淫嫖娼人员中除了年龄不满14岁、患有性病之外的其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 岁以内婴儿的以及被拐骗、强迫卖淫者之外,其他人员均“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
据一些一线民警介绍,目前卖淫嫖娼人员在执行完行政拘留后,基本都会收容教育。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节选自法制晚报)
李华阳律师: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七、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按照国家规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性质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违背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该办法是和上位法冲突的,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颁布的时间是1991年,即使认定其为法律。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于2005年,修改于2013年,根据同一位阶,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 ,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只规定了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等三种违法行为,且屡教不改,才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谓“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黄海波不应当被收容教育,其只需受到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