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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敲诈“老婆”是否犯法

2014-06-08 13:31:56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老公”敲诈“老婆”是否犯法

  3月,17岁的贵阳少女希希在用“陌陌”聊天时,添加了一名南充的好友梁寒。

  经过3个多月的网上聊天,梁寒彻底征服了希希,成为梁寒的女朋友。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也在不断升温,并开始以“老公”“老婆”相称。

  530日,希希瞒着家人,乘飞机来到南充与“老公”见面。梁寒在机场接到希希后,两人吃完晚饭,在人民中路酒店开了房间,和梁寒一起住下。

  531日上午10时许,希希一觉醒来,发现“老公”已不见踪影,与他一起失踪的,还有自己那部价值5899元的苹果平板电脑。

  “希希,在找你的电脑吗?”就在她对梁寒的不辞而别感到不解时,她的电话响了。打电话的人,正是梁寒梁寒恶狠狠地对希希说道:“不想你的那些照片被放到网上去,就拿15000元钱来把赎回去。”

  (本文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同时又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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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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