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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女子发生关系致其生子需承担择校费么

2014-06-09 18:09:28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酒后与女子发生关系致其生子承担择校

    赵某与许某2000年相识。20018月,赵某在北京市妇产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赵某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某之子。去年8月,孩子将许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父亲承担其学校择校费10500元的一半。

  许某认为,他和赵某没有结婚、同居或恋爱,只是一次喝酒后,赵某让他到家里修电脑,两人发生性关系。两个月后,赵某突然找到许某,说孩子是自己的。

  许某劝阻赵某不要留孩子,但赵某表示要自己养孩子。

  许某称,20018月孩子刚出生,赵某便找到自己所在的部队,要求承担责任,这令自己结束了16年的部队生涯,“当初是赵某要生孩子,另外孩子是外地户口,不应在北京交高额借读费入学,也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择校费,主要是指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异地就读学生或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而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这种收费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是非法的。可见这笔费用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的范畴。因此,赵某所要求的让许某承担择校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除非许某本人愿意,否则,依据法律和离婚协议的约定,许某是可以拒绝支付该笔择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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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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