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京后又办了原村的身份证合法么
封丘县留光镇赵庄一村民反映称:赵明建原为封丘县留光镇赵庄村民,2003年户籍已迁往北京市大兴区,目前其本人户籍档案显示的居住地已不在留光镇赵庄村。但近期得知,封丘县公安局留光镇派出所在赵明建户籍已迁至北京的情况下,又为其办理了住址为河南省封丘县留光乡赵庄村的居民身份证,使赵明建重新取得了赵庄村民资格,拥有了双重身份。凭此身份证,赵明建还从赵庄村里分到了责任田,缴纳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了粮食直补金及享受了新农合医保待遇,并且拥有了本村的选民证。请问:留光镇派出所为户籍已迁出本村的原村民赵明建申报签发居民身份证合法吗?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规定:“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该法第八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本律师认为:赵明建虽原为赵庄村民,但2003年户籍已迁往北京市大兴区,也就是说,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明建的居民身份证应由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机关签发。由留光镇派出所申报,封丘县公安局签发赵明建的居民身份证,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封丘县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发放,赵明建的上述居民身份证应由封丘县公安机关依法立即收缴。另外,赵明建基于该身份证获取村民资格后,享受到的国家对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利益理应依法退还。同时,封丘县公安机关个别办证工作人员,为户籍不在赵庄村的公民违规申报签发了居民身份证,使其获得了村民资格,违反了我国户籍管理应当遵循的“一户一证”制度,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