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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骗保电杀亲夫法律分析

2014-06-09 19:16:13 作者:李华阳 68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为骗保电杀亲夫法律分析

6月2日10时许,城关公安分局接警,城关区九州大道一小区内居住的一户男性居民葛某不慎触电身亡。刑警技术大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询问,死者之妻魏某称其当日早上出门到庙滩子市场买菜,丈夫葛某一人在家。10时许回家后发现丈夫维修电灯时不慎触电,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原来,6月1日晚,魏某和葛某发生争吵,她在争吵中踹了葛某一脚,致使葛某头部着地昏了过去,葛某的昏厥使魏某突然产生了杀人骗保的念头。

魏某做过保险业务员,她知道触电身亡是最好的意外,所以她迅速将电线缠在葛某的手指和脚趾上,电杀了与自己相处15年的丈夫。之后,魏某给葛某穿上衣服,旁边放上凳子,上面摆上一个新灯泡,再把原灯上的灯泡取下摔在地上,伪造了因换灯泡而触电摔倒在地的现场。天亮后,魏某出门故意给院子里的邻居说去庙滩子买菜,其实,她只是在附近的市场买了些菜并转悠到9时多后快速回到家中,拨通了120和110的电话。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女子为骗保40万电杀相处15年亲夫 伪造成意外事故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魏某为骗取40万保险金,制造保险事故,电杀相处15年亲夫,伪造成意外事故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属于诈骗未遂。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魏某电杀相处15年亲夫的行为又涉嫌故意杀人罪。故应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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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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