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携带的银行卡被盗刷该如何定性
萧山检察院就刚刚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两个20出头的小伙子轻松复制数十张银行卡,仅仅在萧山就取现数十次,总金额达到6万余元。而他们在别的城市也同样操作。
两个疑犯是今年4月21日凌晨在萧山街头被抓的。
就在他们被抓前的几个小时里,全国不同城市的好几个人都接到手机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被疯狂取现。
疑犯一个姓张,25岁,山东人;一个姓刘,23岁,江西人。
张,无业,今年2月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上家,上家问他愿不愿意干银行卡取现的事,每次取现他能够拿10%的好处费。
两人约定在上海见面。接下来的一幕让人吃惊:上家拿出三件东西,一台笔记本电脑,内含复制银行卡的软件,一台黑色的刷卡槽,还有一叠白色带磁条的塑料卡片。
由上家提供银行卡信息,通过软件,只要把白色塑料卡片往刷卡槽里一刷,别人的银行卡信息就复制到了白色塑料卡片里。
这些白色塑料卡片都能成功取现,而且“支持”银联系统,通存通兑。
由此,张和刘在多个城市取现过,后来跟他们联系的“上家”也更换过。他们甚至都得到了“设备”,只要上家发来银行卡信息,他们就能成功复制。
目前,“上家”没有抓获,所以我们不知道上家的这些银行卡信息是从什么渠道获得的。
银行卡信息泄露很可怕,号称高科技防密的银行卡能够被如此轻易复制也让人吃惊。当我们习惯了现代支付离现金越来越远时,账户安全问题再次让人警醒。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随身带的银行卡被盗刷19次 塑料片变身竟能取现”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本案中,二被告由上家提供银行卡信息,通过软件将他人银行卡信息复制到白色塑料卡片里,成功取现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