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委托父母行使探视权吗
我和前妻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我享有每周探望儿子一次的权利。
今年3月,我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地一年。期间,我没有时间接儿子,父母打电话跟我说,他们非常想念孙子,但前妻以我父母没有探视权为由拒绝他们看孩子。请问我父母有没有探视孙子的权利,如果没有,我可以委托他们代为行使探视权吗?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探视子女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你也不能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并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探视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其权利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该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