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基站”强行发广告有罪么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邵某在武汉市中南路、六渡桥等人口聚集地,私自架设由主机、笔记本电脑、天线等组成的四套“伪基站”设备,于2013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周边不特定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赌博广告信息59876条,造成大量移动手机用户网络信号暂时中断,破坏了公共通信安全。
2013年12月25日,湖北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两人当场抓获。
(来自新华网 原题“武汉首例“伪基站”犯罪案件宣判 两被告均获刑3年”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冯某、邵某架设伪基站设备四处发送不良信息,造成5万多中国移动用户网络信号中断,触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